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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41日起违章停放车辆将受处罚

2000-04-01

  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规定,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在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库)或道路临时停车点内停放,不得在其他所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停放。凡违反上述规定乱停车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情况分别采取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悬挂“违章停放识别标志物”、拖离现场、锁定车轮等现场处置措施。凡被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车轮被锁定或悬挂“违章停放识别标志物”的违章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不得破坏锁定工具和自行拆除识别标志物。违章停车者逾期不去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传唤当事人或车辆单位负责人,并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凡违章停放车辆的,将被处于5元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记3分。如拒绝、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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