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1元停车费汽车丢了车场赔2000-04-28
如今北京城内各种形式停车场的出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可是,收费停车场内车辆丢失,停车场开办者是否要赔偿车款?昨天,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令停车场开办者连带赔偿车主损人民币29225元。
今年1月23日,历文旭驾驶昌河面包车到石景山大中音响城购物。他交纳1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在玉泉电器城门前停车场内。购物出来后,他发现面包车丢失,于是他将玉泉电器城、石安达停车场诉上法院。玉泉电器城和石安达停车场称其单位收取的停车费只是管理费而非保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泉电器城门前的停车场是由玉泉电器城与石安达停车场联合开办的。双方合作经营停车场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停车场如发生车辆丢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现历某所停放的车辆丢失,停车场无证据证实历某已从停车场将该车取走,故玉泉电器城、石安达停车场作为停车场的开办者对丢失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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