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页

回行业新闻页

回城市交通新闻页


 

中国停车业信息中心 China Parking Industry Infomation Center       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业网站

 

2000年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2000-01-10

  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公安部、建设部决定:在全国实施以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的“畅通工程”。

  实施“畅通工程”的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经济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36个大城市);各省、自治区确定的2个地级市和2个县级市。

  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现状,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都要争取达到四等管理水平标准;其中部分城市要争取达到三等、二等管理水平标准;每个城市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再经过二三年的努力,36个大城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

  具体评价项目如下:

(一)交通有序畅通

  1、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秩序评价》(GA/T175-1998)的规定,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秩序达到“中”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3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三等,5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二等,70%以上达到“优”的为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20%、40%、6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10%、30%、5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2、交通畅通。中心城区主干道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全天平均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20、25、30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25、30、35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30、35、40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3、违章率。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酒后驾车、争道抢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违章行为基本杜绝。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照车辆通行。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80%、75%和7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95%、90%和85%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8%、95%和90%以上的为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85%、80%和75%以上的为三等
,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5%、90%和85%以上的为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83%、73%和68%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85%、80%和75%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一等。

  4、静态交通秩序。无违章停车、占路、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和占路擦洗车辆,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规范。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

(二)管理科学高效

  1、协调和规划。城市交通管理、道路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交通秩序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

  2、指挥中心。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规划下,36个大城市建成集信号控制、信息查询、通讯、交通诱导和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实现对交通违章、事故、突发事件的及时发现,对执勤民警的直接指挥和管理,随时接受查询。地级市建成集信号控制、通讯以及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县级市根据实际需要,建成集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

  3、交通诱导。开办交通广播电台或节目,及时发布交通信息。36个大城市根据需要,使用可变情报板。

  4、交通组织。广泛运用交通工程理论和先进管理方式、技术、交通组织科学。挖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单位时间内的通行量有明显增加。发挥路网功能,次干道、支路使用充分,交通流量均衡,道路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5、勤务管理。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指挥层次少。对道路实施昼夜有效监控。中心城区道路管控范围达到4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60%、70%、8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50%、60%、7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45%、55%、65%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6、接警处警。接警后反应迅速,5分钟内出警,中心城区白天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能迅速、有效处置,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及时。现场处置与急救、医疗、清障、消防快速联动。

  7、事故处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标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改革事故处理,实行轻微事故简易处理、午休照常办公、办案预约、公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调解赔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事故处理中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等环节分离,错案率明显下降,确保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

  8、警队建设。领导班子求真务实,勤政廉政。队伍精神面貌好,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实施警务公开。

  9、警队内务管理。警队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值班、备勤、内务管理规范。文件、档案按要求制作和保管。武器、警械、交通、通讯等装备按标准配备,放置有序,管理严格,性能良好,使用规范。建立“五小工程”。

(三)执法严格文明

  1、法制建设。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基本健全,满足执法实践需要。实行交通违章罚款缴银行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

  2、纠正违章。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逢违必纠,执法必严,坚决取缔影响交通秩序和畅通的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3、执勤纪律。执勤民警着装整齐,指挥标准,警容良好,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先敬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使用语言,严禁使用污言秽语和训斥、刁难当事人。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处罚依据运用准确,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备。无公安部严格禁止的五种违纪行为及其他危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四)服务热情规范

  1、服务意识。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和民警执法执纪满意率分别达到80%、85%、90%、9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2、便民措施。执勤民警积极救助求救、危难群众,热情为群众指路,主动扶老携幼过马路。维护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学校附近的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岗亭边设置便民箱、地图等设施,方便群众。警队窗口单位有接待群众的场所。民警办事效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

(五)宣传广泛深入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符合公安部规定要求。市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六)设施齐全有效

  1、信号灯设置。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1994)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种类齐全,安装规范,符合技术要求。根据需要设置车道信号灯。建成区交通信号灯增加10%以上。此外,达到应设置2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50%、60%、7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40%、50%、6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30%、40%、5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36个大城市中心城区实现交通信号区域控制。地级市和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交通信号单点或线控系统。

  2、路口渠化。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机动车直行与转弯分离的要求,改建、渠化路口。建成区路口渠化率达到路口3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60%、70%、8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50%、60%、7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40%、50%、6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3、标志、标线设置。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美观,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指路、指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标线前置。建成区主干道标志达到每公里1块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6、8、10块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4、6、8块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3、5、7块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4、隔离设施。建成区主干道路段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过街设施完善。

  5、停车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功能有效。停车位设置合理。36个大城市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道外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自动收费设备。

  6、公交设施。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站点设置合理、规范。中心城区主干道根据需要,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点。客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设置公交专用道。

  7、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和桥梁设施状况良好,建成区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4平方米或增长率达到5%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5、7、9平方米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7、10、13平方米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10、20、30平方米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或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增长率分别达到7%、15%、2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建成区主干道照明设施功能齐全,路灯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分别达到97%、98%、99%、100%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排水设施完好,无井盖、井箅丢失或损坏,暴雨期主干道无大面积积水,退水时间在30分钟以内。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手续齐全。

 
 
 



版权所有:山东三鼎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广告联系   合作方式   会员注册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