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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停车费应该负多大责任

2000/05/10

  最近,北京石景山法院对1元停车费引发的丢车索赔案做出一审判决,车主胜诉获赔车款近3万元。而停车场的负责人直呼:太冤,停车场不该对车辆丢失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北京实行的“1元停车费”是物价部门在80年代初期制定的。当时经营停车业务的单位仅10余家,而对“1元钱是管什么的”也无确切说法:仅仅是收费标准而已。城市发展到现在,收费停车场已近千家,其他商品、服务的物价水平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这1元停车费的收取却岿然不动。虽然物价部门拟相应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但“收费停车场责任”仍无界定。“占地费”一说被政府部门人士明确否定: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无权收取土地的使用费。

  有关律师认为,车主把车辆停放停车场并支付停车费,说明寄托人已有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停车场接受车辆并收费,说明已接受保管物,双方行为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方面应对车辆(保管物)的缺损、丢失负责。但另有律师则认为,有关部门未规定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后应提供何种服务内容,所以对停车场与车主间权利义务的判定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停车场负有保管责任,即使停车场在停车小票上注明“丢失责任自负”,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给停车费服务内容一个说法,已成处理日益增多的此类纠纷的一个“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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