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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 保管员赔钱

2000-05-19

  5月18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桑塔纳轿车在停车场内丢失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靖江市某大厦赔偿原告靖江市某初级中学损失40000元,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

  靖江市某初级中学1997年底与该市某大厦停车场口头约定,将其所有的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该停车场,每月交费80元。去年6月7日凌晨,该车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至今未能找到。今年1月6日,靖江市价格事务所对该车在失窃时的价值进行估价,评估价值为764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诉讼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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