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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营业性公众
停车场十分钟内停车不收费

2000-06-01

  从4月14日起,凡属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机动停车专营或兼营业务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停车场的经营者(简称停车场)必须按新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通告规定:凡到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医院等营业性公众场地车辆,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的一律不得收取停车费;在小区内停车在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的也不能收取停车费。

  通告还要求凡申办停车场收费的经营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到物价部门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要严格遵守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昆明市机动车停放计时收费登记卡》,使用税务部门法定票据。

  通告最后对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处理暂扣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小区内车辆占地收费标准分别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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