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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酝酿制订停车场经营法规

2002-08-30


  据统计,2002年7月深圳市汽车月销售突破9000辆,每百户家庭小轿车拥有量达18.5辆,私人购车已经成为深圳市民消费的第二大支出。随着汽车数量的增长,停车场管理不规范,在停车场出现的车辆损坏与丢失问题日益突出。据深圳市物价局透露,他们正在酝酿制订有关停车管理方面的规定,该规定将对停车场车辆管理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

  很多停车场认为,五元、十元的停车费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车辆赔偿不能形成责权对等的关系,给停车场带来了经营上的压力。因此,国家计委于2000年7月下达通知,明确规定:收费名称由车辆保管费改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虽然费用名称改变了,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停车场对停放车辆还是有保管责任。

  律师建议,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停车场应该购买停车场责任险。目前深圳的多家保险公司都开展了此项业务。按照投保规定,由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刮蹭、火灾、爆炸、建筑物的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投保人均可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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