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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停车场丢车风险
2003-1-14

  目前,由于汽车数量的激增,因停车而导致的车辆丢失纠纷日渐增多。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30起丢车案件进行综合的统计分析,在成都市区丢失的车24辆,在郊区丢失的6辆。其中车辆在宾馆、饭店、酒楼等消费场所停车场丢失的有11件,占36.67%;在对外经营停车业务的公共停车场丢失的有5件,占16.7%;在茶楼、饭店消费时沿街停放丢失的有4件,占13.3%;在医院、学校内停车丢失的有2件,占6.7%;在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居住小区内丢失的有6件,占20%;在临时停车场和洗车场寄存丢失各1件,各占3.3%。 丢失车辆中,超过25万元的高档车18部,占60%。

  据资料显示,目前成都城区的私车拥有量已达23万多辆,与此同时,成都市区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具备车辆保管条件的正规停车场却仅有1588个,远远不能满足车辆停放的需要。随意停车使车辆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更关键的是,一些停车场为了规避车辆丢失风险,往往宣称只负责停放,不负责保管。在成都城区经常可以看到,有的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的停车场采用类似店堂告示的方式,在停车场入口处标明“不负责车辆保管”;有的停车场则在门口挂牌写明“未保险车辆不得停放”。 停车场通过上述种种手段,在丢车发生后就可以“没有形成保管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在30起案件中,因保管合同约定明确,法院一审裁判停车场按丢失车辆的实际价值全额赔偿的有12件,占40%;而其中15起案件因车主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与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而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实际是不赔偿),占调查案件的一半。30起案件中,绝大部分车主和停车方对“停车”的意思表示和行为都很随意,一般都是收费停车,但对收费的性质是保管费还是场地占用费(注:如系保管费,则车辆丢失后,停车场要承担责任;如系场地占用费,停车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不明显。

  调查分析表明,绝大多数丢车纠纷是因为双方没有建立明确的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车主停车时没有向停车地索要停车凭证,停车场在车主停车时也不对车辆进行登记和收缴有关凭证。同时,停车场的不规范动作,往往是造成停车人无法举证,法院无法查明相关法律事实的重要原因。因此,对具备保管条件的正规停车场,交管部门应该要求、鼓励和引导停车场与车主建立规范的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停车时也应主动索取有关凭证。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沿街停车场和机关、单位的专用停车场,除非双方自愿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应当允许停车场只向车主提供停车方便,但双方应明确场地使用关系。同时车主增强投保意识也是分散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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