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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产权与使用权
2001-11-22

  花4万元买了个露天车位,但车位的产权证却无法办理。为此,谭先生感到非常纳闷,甚至觉得有点冤:钱花了,却没有应得的权利。谭先生去年买了套联体别墅。付清全部房款后,他以为就没有什么事了。可未曾想到的是,开发商还要他付4万元的车位钱,并称该车位是卖给他的,将来可办产权证。车位是小区内的露天车位,而且有编号。于是,谭先生就按开发商的要求付了4万元,开发商也出具了发票。但今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谭先生发现只能办房屋的产权证;至于车位的产权证,房屋交易部门说是无法办理的。这时,谭先生才发现有点不对。露天车位能卖吗?律师认为,车位能否出售,要具体分析。室内车位一般是可以出售的,但露天车位是不能出售的。作为停车场地的露天车位,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

  由于谭先生的露天车位地处小区内,所以该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只能出租。所以,谭先生办不到车位产权证就不足为怪了。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带有车位的商品房时,首先要明确该车位能否出售。

  关于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从民法上看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物。所谓特定的物,就是说,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特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所谓独立的物,是指物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如果标的物不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权利人就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因而也就不能形成所有权,尤其是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要采取登记和交付的方式,如果标的物不具有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则无法登记或交付。在建筑物中,一定的空间能否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呢?一般来说,由于单纯的空间不具有遮闭性,很难作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一定的空间必须能够以墙壁作间隔等隔开,使一定的空间具有遮闭性,才能使隔开的空间具有构造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从而为某人独立地、排他地支配。就地下停车场来说,停车场在建筑物内形成了一定空间,但由于停车场与其之上的房间有墙壁隔开,地下停车场四周的范围也是明确的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所以已经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诚然,在停车场内也可以设置为整个建筑物所使用的各种管线、电表等,但这并不能否认地下停车场在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因为这些设备在停车场中仅占据了极小的空间,放置这些东西并不妨碍停车场发挥其作用,不能以此否认其利用上的独立性。所以我们认为地下停车场应该与其上面楼层分开而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从国外立法来看,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将停车区域按住户的居住单元予以分配,进而将其设定为供该居住单元全体住户专有使用,此种专用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物权。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尚无规定,在实践中一般都将其作为债权对待,权利内容由住户与开发商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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