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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建筑业WTO谈判
2001-12-03

  在建筑领域的双边谈判中,美国的要求是比较简单的,后来欧盟也是一些技术方面的要求,但日本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和他们的谈判结果就是我们现在主要的结果,也就是我们最后的版本,为什么呢?大家都知识世贸组织有一个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所谓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不是给一个国家最好的待遇的原则,而是说这个待遇会给世贸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国家,也就是要给世贸中的国家相同最好的待遇,换句话说,就是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待遇是一样的,这是最惠国待遇的本意。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和某一个国家谈判的结果,在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后,就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参与国。所以,和日本在建筑领域谈判达成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我们对世贸组织130多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承诺。由于在建筑领域的所有双边协议中,我们和日本签订的协议是做出承诺最高的一份协议,所以它就成为最后一个,是满足所有WTO成员国的。这样,1999年7月份在日本首相访华的前天晚上,他们通知我们,他们全面接受中国的条件,也就是达成了日本与中国的协议。在此之后其它的国家的要求就没有超过这个协议的。

  另外就是香港,他们对咱们建筑市场不开放是深恶痛绝的,所以他谈的也很到位。他提出的要求是同等优先,所谓同等就是最起码你把我和外国公司同等对待,最好在这个基础上再优先一步,再优先一点。因为香港公司毕竟都是中国的,当然应该优先。但是我们在协议中不能这么答复他,因为他是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如果对他做一个特殊规定的话,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我们必须对所有的成员都要给同等的待遇。因此,我们只能是底下理解这个东西,不能明确的说出来。

  谈判结果:只是一个减让表
  谈判的最后结果是什么呢?实际上就是两个文件。服务贸易这一块,一个叫减让表。所谓减让表,顾名思义就是我们让步的承诺,有时候我们也叫承诺表,对方是不让步的,实际上谈判中只有我们让步没有对方让步,因为是对方审查我们的资格。所以在谈判桌上,就是单方向的,就是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资格审查。我们始终围绕着对方要求我们市场开放的程度进行讨价还价。他可以要求我们必须让步,允许他们设立独资企业,我们说不行,这个只能合资合作。这方面可以讨价还价,但是讨论问题时始终是中方让步。这个文件叫减让表。这个减让表并不是咱们国家或者哪个国家发明的,它是世贸组织统一的,所有要加入的成员都要提交这张表。

  这张表把所有服务产业的服务形式分了4类。一类叫跨境服务,具体讲,就是服务是在国外做的,它像产品一样跨边境交易,最典型的例子像咱们的设计,如国家大剧院完全是外国设计师做的,他在中国根本没有公司,他不是中国法人,是外国法人,第一步方案他中了,我们业主委员会付给他钱,这个交易就是跨境服务。境外消费是第二种交易形式,即业主委员会到国外买他的服务,比如说我们国内的业主到国外投资搞建设,我们花钱找国外的建筑公司、施工公司来给我们做。第三种交易形式是商业存在,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就是到你们国家设立公司来提供服务,比如说设立合资合作的设计公司,或者是设立独资的施工公司,到别的国家成为当地法人来进行服务。第四种形式叫做自然人移动,他作为个人到异国来提供服务。如一个设计师到我们建设部设计院工作,他个人来工作,他是个外国人,我们设计院雇他,雇的本身就形成了自然人移动这种提供服务的形式。减让表把所有的服务形式都分成为4种形式。

  我们要根据这4种形式在减让表上填上国内关于这些方面的限制。第一个方面就是市场准入,第二方面是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都要明确的写在这张表上。不能说还有一些限制外国公司的法律法规藏起来,不在减让表上面明确,等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再拿出来做限制,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到时候这些限制也不作数。在谈判中,大家可以先把丑话说在前头,绝对不开放都可以谈,那是你谈判的事情了,但不能把限制不写上去。

  就限制来讲,国外发达国家这方面限制比较弱,像美国、日本减让表上,限制条例就是很简单的两个字:“没有”,完全国民待遇。而把我们国家这张表拿过来一看,很黑了,密度挺大的。所以说,在谈判中我们还是属于比较保守的,应该是保护国家利益的这种。虽然老百姓有时候说,我们为什么着急入世,让他们进来。实际上,即使是和发展中国家比较,我们的开放程度还是比较小,政府做到最大的努力来达成最后的谈判结果,同时又能够有效的保护我们的市场。

  施工谈判:国家提供的保护仍最多
  整个谈判中,建设领域包括哪几个范围?一个是施工,即建筑业及相关的构筑服务,这一块分的很细。还有一大块就是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物的设计。第三块是工程服务,这有点像咱们国家的监理,但它的分布和咱们的分布不一样,比咱们的监理范围大,包括前期规划、资金筹集,实际上就是为业主服务,为业主设计很多施工设计图,还有工程控制和工程的验收。还有一块叫综合工程服务,就是一个大的工程的服务。还有一类是城市规划设计,房地产是另一块。世贸组织这样的划分是根据联合国产业分类表来进行的,我刚才提到的是大类,每一大类里面分的还非常细。

  整个谈判过程中,施工是核心中的核心,整个谈判差不多都是施工这块。日本等国最关心的是到我们国家来承包工程,设计这块是第二位。在谈判过程中,一上午4个小时就有3个半小时是谈施工,剩下半个小时说说设计、房地产、规划,他们还关心勘察这一块,但是勘察这块我们绝对不开放,为什么呢?因为这是涉及到安全的问题。外国人不理解为什么勘察会涉及到安全问题?但最后他们也接受了。

  在施工这一块,在跨境交易这种方式上,我们不做承诺,因为施工必须是当地工地施工,在技术上不可能存在跨境交付这个承诺。

  境外消费我们也不做限制,我们的业主到国外去施工,你找哪家设计单位,你找外国的还是中国的,中国政府一律不做限制。就是在施工方面,境外消费我们也不限制。在这方面,我们国家也存在着问题,我们自己在外边的投资项目,甚至我们的政府工程也没有给我们的企业,因此,能不能找自己的公司来设计、施工,我看也是一个问题。当然我们不能在政策上限制外国公司,没有一个国家对境外消费这块还设限制,那就太荒唐的。但我们可以在底下悄悄地搞,不明说。因此,我觉得需要加强我们的内部协调。

  核心是第三个,商业存在,即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施工公司。现在国外公司进入中国有两条路。一条路是外国建筑公司和中国建筑公司搞合资合作的建筑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关于这方面,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发的第533号文,规定了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我们在两个方面没有给他国民待遇。一个注册资本金,在注册资本金上,我们要求他们比国内企业高,比如说国内企业3000万,新的规定出来高一点,但是对合资合作企业我们要求它1000万美金,就相当于8000万人民币。第二个,合资合作的公司要承包一定比例的外资工程,比例怎么定呢?就同等于你合资合作的,你境内公司相同比例的施工工程。

  第二种方法就是他以外国法人的身份直接在中国承包工程。为什么会有这个例外呢?因为有很多市场项目在中国,市场项目的招投标可以不按照当地国家的要求,而按照市场的招投标要求来进行招标。我国去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里面有一个附则,最后附则中第一条规定,接受市场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工程,如果这个贷款方有要求的话,可以按照贷款方的要求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可以不按照我们国家的招投标法来进行。因此市场项目在所有国家都是有两类招标的方法,一个是国际招标,一个是当地招标。如果我们有很多市场项目,而我们又不想开放市场,那我们能用怎样的符合市场规定的方法来保护我们的市场呢?这就是特殊资质。就是说,外国公司中了标以后,我们给他一个特殊资质。后来,我们把这个又扩大了一点,除了市场项目以外,外国公司还可以承包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的项目;还有就是中外合资建设的、国内公司在建设上有一定难度的项目;最后就是国内的市场,我们虽然不开放,量还是开了一个口,即国内投资的、中国企业确确实实技术上难以单独完成的项目,在经过省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后,可以由外国公司和中国企业来完成。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大剧院。国家大剧院就是由上海建工、北京城建,再加上香港建设联合承建的,我们批了这个东西是因为技术上有难度。再比如上海大剧院的舞台设备就是申公组提供的,而我们的企业在安装这些设备时,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我们到现场参观了,在现场有二十多个日本来的技术人员,和咱们国家建筑公司一起做安装,像这类的项目还要开一个口。

  对自然人移动这一块,我们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是外经贸部和劳动部联合发的外国人劳动的管理规定。这一块叫做水平承诺,所谓水平承诺就是各行各业的承诺都是一样的,我们在这个行业不做特殊规定。

  入世谈判时,他们强烈要求允许设立独资的建筑公司。我们怎么签应的呢?作为承诺,我们答应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允许设立独资的建筑公司,这个时间从加入世贸组织算起。但我们要求有三年最短期限。要求我们开放,当然要有一定的过渡期。我们加入世贸的很多承诺都有试点性质,不是说我们入世试点的就要开放。

  这儿有一个大的背景,需要交待一下。我们准备把以外国法人身份直接承包工程的路堵死。因为我们看到,虽然不允许外国企业设立独资公司,好象是关上了门,但实际上允许他们直接承包工程,是给他们开了一个更大的门。后来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就要求把现行的施工法律允许外国建筑公司直接承包工程的规定废止,而允许他们设立独资公司,我们美其名曰开放市场,实际上允许外国企业设立独资公司意味着他们必须取得中国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后才能取得工程。因为我们的资质条件非常高,大家知道,按照新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进入一级施工企业的话,要求有很高的注册资金,300个人员以及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业绩等等。而现在进来的这些外国公司在这些方面基本上做不到。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就把不少外国企业卡死。我们在谈判的时候,花时间为什么多?就是花在这儿,他知道我们要废除现行规定之后就不干了。他要把允许外国公司承包工程的承诺拿下来,我们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实际上更开放了,允许你设立独资了,而且还给你国民待遇,和国内的企业一样。而实际上,我们国家很多国民待遇尽是那些审批许可、关卡什么的。他们比较聪明,一天内就明白我们实质上是在提高门坎。但最后他们还是答应了,谈判过程日本还是做了很大的让步,谈判之后,小渊要来之前,又把这个撤回来了。

  关于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的问题,在我们和地方主管部门做工作的时候,就是解决不通,他们甚至骂得非常难听,骂我们怎么丧权辱国,什么难听话都骂出来了,他们不理解,说你允许设立独资公司我们坚决反对。但事实上不是要不要开这个门,而是这个门早已经开了,已经进来这么多企业了,我们才要把门坎抬高。

  设计谈判:来自国外的冲击最大
  在设计方面,我们现在允许设立合资合作的设计师事务所,但是不允许设立独资的。另外,在跨边境交付上,允许到方案设计这块。外国公司做好以后,我可以买你的。但是到了扩充设计以后,包括扩充设计在内,都要和中国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合作,才能进行。这是现行市场开放的条件。

  最后的世贸组织谈判的承诺是这样的。今后,还是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同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的外国设计师事务所,当然这个设计师事务所和施工企业一样,也要取得中国设计单位的资质。但是,5年以后,设计这块就没有保护了。国内投资的项目,5年以后,独资的外国设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做。当然,它一样也要取得资质,他要雇俑一定数量的有中国建筑师资格的人,按照那个标准他才能成立,这一条我们觉得还是比较有效的。但是,我觉得我们设计这块更应该抓紧,因为政府对这块的保护相对弱一点,不像对施工这块保护那样强,在施工这块,虽然允许外国企业独资了,但国内市场我不开放。外国公司也没办法,也同意了。可是,设计方面就不同了,一个外国设计师来投资,他有相当的名望,还有知名的品牌,如果他能够提供较高的工资雇佣有中国建筑师资格的人,应该是比较容易的,因此,我认为设计这块可能有冲击,当然冲击也不一定是坏事。

  还有一个就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这一块我们承诺的条件和设计基本上也是一样的,实际上就是在三大承诺上。一个是施工,施工很特殊,大家也了解,卡得非常紧。设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这一块,由于加入世贸组织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所以这块开放是很大的,为什么这样讲?因为施工虽然允许设立独资公司,但是你的承包范围是有限制的,国内投资的工程基本上不开放,只是特殊的工程才开放。但是设计这块没有限制,国内投资的项目,5年以后,独资的外国设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做。

  在跨境交付方式上,我们过去的规定不变。实际上,我觉得我们国家的很多业主现在不光是在方案上,甚至包括详细的扩充设计方面也都买了外国人做的。像很多房地产开发商搞住宅设计,他们觉得国内人设计的房子卖不出去,就找外国人来设计,而且以请外国人设计来做广告,这根本就已经不符合方案设计了。严格地讲,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我们的执法力度不严格导致的。

  另外,关于自然人移动主要是设计师资格的移动,我们叫做资格互认。这不是世贸组织谈判的内容,这是由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来定的,世贸组织根本不涉及资格互认问题,所以加入世贸以后,是不是资格互认毫无关系,加入之前可以搞资格互认,加入之后也可以不搞资格互认,这完全是双边的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只跟英国搞了结构工程师的资格互认,其它的领域还没有完全开放。我个人认为,在资格互认这个问题上应该谨慎。因为我们国家能够管住的是单位,我们单位制是非常严格,国外的单位制并不严格,但个人管理制度非常严格。就这点来说,相对于我佃单位和外国单位之间的比较,我国建筑师个人的资格、个人的素质比较外国建筑师,弱势更大一点。虽然通过资格互认,我国建筑师可以走出去,但是外国建筑师进来对我国的冲击会更大。

  现在世贸组织的成员要求我们实行资格互认的压力很大。如香港,有一个工程师协会,还有一个测量师协会,经常来,而且各种团体来的时候,都要提及这个问题,要争取资格互认,他们想进来。但我们并不积极推进这个东西。因为在我国要实行资格互认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国外的资格大部分由协会来管,他们的资格的种类比较多,要求也比较高。其次就是中外的资格有许多对不上口,如香港的工程师学会包括机电、材料、电子,所有的都包括,咱们国家却是分成各个协会,要把这块统一起来也特别费劲。就算我们国家真的要搞资格互认还要很长时间。

  英国、美国、日本那边来的压力都比较大,他们为什么这么积极呢?就是因为他们有优势。所以,我们政府在资格互认上应该谨慎。实际上我们即使互认了,能走出去的设计师又有多少呢?很有限,首先就有一个语言问题。这是设计师,还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都要遇到的问题。我国的结构工程师和英国一样要有考试,中国的工程师,其它专业不用考,但是英语要考,其它的国家的工程师中文也要考。

  另外,双边达成协议以后,要搞互认,程序也很多。大学教课内容是不是完全符合,咱们叫监理工程师,国外根本就没有监理工程师,不存在监理工程师,这专业不完全都对应。至少日本它建筑只是结构和建筑设计两块。严格意义上讲,日本没有咱们国家这个结构工程师一类,就叫建筑师,人家两方面都考虑,咱们建筑师偏重设计为主,即使是这块也不能完全对应起来。

  尽管有这么多问题,但是资格互认是个趋势,随着发展,将来肯定要资格互认的,我们只不过是想拖延一点时间而已。所以大家做好工作是最重要的,不能等哪天资格互认了再抓。

  工程服务谈判:美国谈的挺简单
  还有一块是工程服务和综合工程服务,这块和咱们的设计区别在哪儿呢?主要是从事的行业不同,他主要是从事基础设施,还有工业,如发电厂、化工厂、石油化工厂,在这些方面从事工艺设计的,叫工艺服务。这块我们承诺的条件和设计是完全一样的,开放的条件和设计是完全一样的。

  监理又是咱们国家特殊经济环境下的一个产物。美国把他称为资质类,谈判的时候,美国的要价很简单,美国要求允许设立控股的资质类公司,包括刚才提到的设立工程服务。

  美国提这个要价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好好研究中国的法律法规。因为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允许设立外商控股的工程公司,而且我们国家的外商合资合作法只是对外商投资的下限做了一个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不得少于25%,但是对外商投资的上限没有规定,这个规定都是由各行各业自己确定,我们建筑业是由建筑主管部门规定。但是我们建筑业搞的法律法规里面,也没有对它的上限做规定,因此在法律法规上是允许外商成立控股的设计公司,施工公司也一样。但我们谈判的时候,不可能告诉他们的,这实际上是个壁垒。只有他们自己去发现,要发现,就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他们要对我们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都是中文,他们得翻译过去,还都得了解,而谈判就那么几个人,不可能都了解。别说美国人,就是我们建设部内部,我们建设管理司对设计司的法律法规都不能说全搞清楚了,我这个处可能对同一个司里另一个处的法规都不太清楚,所以和美国人谈判时我们不是很害怕。但是,当美国提出希望允许设立控股公司时,我们还是很紧张,紧张在哪儿呢?第二天就要给他答复。晚上抓大家去研究,部长也着急、司长也着急,看看,这个美国人也不仔细研究,实际上很简单,已经允许了,这说明他们工作不太认真。

  和日本谈判特别的累,累在哪儿呢?他们对我们了解的很清楚,所以在和我们谈判时,知道我们哪儿有壁垒。他们下很大的功夫,把我们建设行业政策法规都搞得很清楚。

  再者,咱们国家行业划分和国外划分的也不太一致。咱们有设计,有监理。虽说全国所有的设计单位都一起抓,但是建设部主管的还是房屋设计这一块,只不过在资格上把所有的这些综合在一起了。而且,我们的设计司和建筑司打架打了十几年,最后形成了一个由施工为龙头的总承包,一个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而工程公司和施工在国外往往是一体的。目前,我们的设计司和施工司要合并,合并完以后,变成两个新的司,一个叫质量安全司,一个叫做市场管理司,这就意味把设计和施工考虑为一体了,把安全和质量单独作为一个角度,把市场行为做为一个角度。市场可能一个是招投标,还有一个就是资质,设计司、施工司全部在这里头。这样一搞的话,我觉得和WTO接轨更有利。

  房地产谈判:日本谈的太认真了
  还有一大块,就是房地产这块,房地产应该是最开放的市场,因为外国来的是投资,所以我们基本上不加限制。只有一条,对高档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不允许搞独资,这是咱们国家的计委的产业投资目录里面规定的,但对何为高档却只有笼统的规定。

  谈判的时候日本挺认真,说高档是什么意思?什么叫高档,什么叫不是高档,我们怎么区分?结果我们房地产司的同志也不能明确,因为这不是建设部规定的,而是国家计委规定的。问国家计委对高档项目有什么规定,他们也没有明确。日本人说,不行,光是笼统的有一个高档的项目不允许独资的法律法规,太抽象了。到时你说这个地方是高档就高档,要不开放就不开放。后来他们打听去了,在谈判的时候告诉我们:他们经过在中国的一些调查,了解到中国的高档项目是这个城市里平均城市开发楼的两倍。后来在世贸组织承诺表上底下我们注了这么一条:高档项目开发是城市开发的两倍。

  但是,总的来讲,房地产基本上是开放的。上面的规定也不只是针对外国企业的,因为经过95、96年海南开发、上海开发造成了大量的空置房后,咱们国家为防止泡沫,对于国内国外企业都搞了这么一个限制。但是这一条因为是国家的政策,我们不能在世贸组织里面单独把它取下来,所以就加上去了,后来政策有调整,我们就把这条给取消了。

  加入世贸:市场全面开放吗
  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意味着全面的市场开放,为什么?有两个理由:一个,我们入世并不是自动的按照世贸组织某一个规定要求的开放程度去执行,不是这么一个自动的过程,世贸组织所有的协定协议都是原则性的,不是具体的,这个部门可以完全不开放,只要是谈判谈下来的,对方也同意了,比如说设计产业完全不开放,这也可以,只要是谈判谈下来了,大家都接受了。所以每个国家最后入世的条件都不一样。这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不是说我们马上要入世了,外国设计者就可以都进来了,或者是外国企业全部都可以在中国开公司了,并不是这样,它不是自动的,它是我们和所有国家谈下来的最后的结果。

  第二点,世贸组织所涉及到的产业也不是全部的产业,他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叫服务贸易,这包括咱们的建筑业,整个大的建设业,还有旅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还有商业。除此以外的产业,世贸组织的规定不涉及,比如说他来办厂,他要投资办一个汽车制造厂,你是不是允许他办呢?这方面世贸组织根本涉及不到,所以我们不开放是完全可以的,不能理解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的所有产业都开放了。在我们建设部管的城建领域,比如说地铁、供气、供电、供水,还有城市治理,这块不属于服务贸易,外国企业来设厂允许不允许呢?这完全我们说得算。咱们国家这块的规定,外经贸部、计委和其它部门联合制定了一个外商投资指导目录,这里头详细规定了哪些产业如何开放,包括一个限制性产精致个鼓励性产业,还有一类是属于既不限制又不鼓励的。所以入世并不意味着全面开放,只不过设计、监理、施工、规划、房产这一块是规范的服务贸易,所以是世贸组织涉及到的方面。

  加入世贸:市场会扩大吗
  我们估计,施工这块市场入世后不会有太大的扩大,因为我们虽然允许外商独资了,但是外商进入的门坎提的更高了。一旦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的规定出台,外商独资的数量将有近三分之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进不了这个门坎了,将会缩小一大半,所以我们设想在短期内不会扩大。 设计这一块我不是很清楚,查了一下他们设计司的世贸组织的分析报告,对市场的份额没有做统计。现在合资合作的设计公司的情况大体是这样的:和港澳台合资合作的设计单位有40家,中外合资的有80家,一共是120家,全国是12500家,合资的正好占1%。但是,他们的市场份额占多大,没有资料显示。我想这块应该也不小,就我所知,在我国施工的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设计上基本都是外国公司设计的。再有,咱们的建筑中也有一块设计是由外国公司做的,还有一块是工程公司,这块占的市场份额相当大。而且,设计市场不透明性太大,到底他占到多大比例很难说,有些名义上用的是咱们设计单位的章,实际上真正的设计是外国人搞的,钱也付给外国人了。要把这块真正了解清楚比了解施工领域中的外国企业难得多,因为施工是在现场,可以查,一查在施工程就能够查出来,设计往往查不出来谁设计的。我想,在入世后,短期内,设计市场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是,5年以后,完全允许独资进来以后,外资市场的比例可能要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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