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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车库产权规定
2001-12-10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屋转让时,房屋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新建房屋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视作一并转让。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可见,如果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未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则视作一并转让,其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所有购房者共有拥有产权。如果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单独转让的,则可以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也可以另行签订转让合同,则购房者单独拥有相应产权。所以,送给你的车位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你无法享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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