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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尺寸不够引来纠纷
2001-12-14

  购买商品房后,又花5万元买了地下车库的车位,但不知何故,选中的车位竟“老母鸡变鸭”,连一辆普通型的桑塔纳轿车也停不下,业主交涉无果,与某房产公司对簿公堂,日前上海长宁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今年2月,澳大利亚籍的巩女士,在上海长宁区某花苑购买了一套外销商品房,同时又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地下车库中一个标准型车位。为表诚意,某房产置业公司还特意让巩女士去车库挑选了标号为A—69号的最大车位,在购房合同中也注明了位号。然而,当巩女士入住后再去地下车库查看时,不禁傻了眼,不仅最大的车位变成了最小的,而且前面还竖着两根柱子,连普通型的桑车都无法停进去。巩即与房产公司展开了交涉,但对方一口拒绝了她调换车位的要求,巩女士一气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该车位是原告巩女士亲自察看后选择的,并已在其房地产权证上作了登记,如今不能停车,责任应由其自负。若原告不要该车位,可按购买时的促销价5万元予以退还;若要调换车位,则应按现在的市场价15万元补足差价。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必须是标准型的车位,现提供的车位与上海市建委下达的车位设置标准明显不符,亦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另行提供一个标准型车位给原告,以取代原车位,如逾期不提供标准车位,就须在判决生效15日内给付原告13万元,原车位由被告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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