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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位的法律风险
2002-01-31

  车库或车位同房屋是不一样的。车库或车位是为小区住宅配套的附属设施,在法律上称为“从物”(相对于“主物”住宅即房屋而言)。法律规定:从物是不能独立于主物而存在的,对主物的权利可以独立地转移,对从物的权利不能独立地转移而只能随对主物的权利的转移而转移。车库或车位以及小区内的其它除住宅以外的任何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都属于为“主物”——小区住宅,服务的附属物,均不能独立于房屋而存在,对车库或车位以及小区内的任何其它附属物的权利只能随房屋的出售而转移,不能独立地出租、出售或收取某种名目的费用。

  由于车库或车位等附属物与房屋不可分割,在小区的房屋全部售出以前,对车库或车位等附属物的权利只能为已经入住的购房人即业主与开发商共同共有,并且,随着入住的业主的增加,业主对车库或车位等附属物的权利所占比重也逐步增加,直至小区的房屋全部售出小区的附属物全部为小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处分无效。

  所以,从附属物不能被独立处分而言,即使没有业主入住,开发商也不能将附属物独立地出售、出租或收取费用;从权利共有的角度来说,在有业主入住以后,开发商也不能擅自处分附属物。基于这两条理由,买卖、出租车库或车位或收取停车费的合同无效,购买人或承租人或交纳停车费的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这一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和利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代表全体业主请求法院确认这一合同无效,收回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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