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日前已经通过,将于2002年2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杭州第一部以物业管理为特定对象的地方性法规。它与《暂行办法》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物业范围从单一的住宅区扩大到了所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地域范围从杭州市区扩大到了整个杭州地区;二是对进一步明确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减少了法律盲区。如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同时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也拒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帮助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改选;业主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三是对物业维修的经费来源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除了符合条件可以动用物业维修基金外,规定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收益、停车泊位收益、广告收益等必须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专款专用,定期公布,不得挪作它用;四是对交付使用、前期物业管理等重要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