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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
2001-07-23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从7月20日起,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进行系列调整。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广东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物价局制定了机动车服务收费调整政策。一是收费名称由原来的车辆保管费改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二是定价形式由原来全部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具体的定价形式有三种:
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市区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及专门停放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车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是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免收费时间也有调整: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免收费时间由原来的不超过100分钟改为不超过155分钟;其他情况的免收费时间不变。
深圳市物价局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对适用新定价形式的停车收费进行调查,新的收费标准未公布前,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收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物价局强调,所有收费停车场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车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应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文件,并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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