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闭会的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将于2002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第一个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宁波市各类车辆迅猛增加,而停车场规划建设相对滞后,管理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影响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条例》对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针对一些执法主体管理职能存在的交叉现象,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同时,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临时停车场所,并设立明显标志。
《条例》还对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停车位、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了适度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