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元月1日起,贵阳市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且规定,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时间未超过15分钟的不收取停车费。
日前出台的《贵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凡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外,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如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点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贵阳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向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停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各经营单位凭《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并且要在停车场(点)醒目位置设置由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的停车收费标价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