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汕头市将执行新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全市停车收费实行规范性管理,其中包括电子咪表收费、医院停车收费和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都作了定价。
新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有的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已设置送客车辆循环通道免费停车)、道路咪表计费除外],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物价部门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对汕头市道路临时占道泊车点(含电子咪表计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进行政府定价。以往电子咪表停车实行24小时计费,新标准实施后,道路咪表计费时段为每日的7时30分至23时30分,其余的8小时免费。计费时段内停车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
市民因交通、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批准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违章车辆保管费与普通车辆收费执行同等标准,如二轮摩托车为1元,中小型20座以下(含20座)汽车为3元。至于肇事车辆保管费的收取,考虑到其所需的养护,适当提高。
按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活动场所、老人活动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50%收取。如二轮摩托车停放于医院的普通停车场,只需0.5元,停在室内专用停车场(库)为1元;而中小型20座以下(含20座)汽车则分别为2元和1元,大大降低收费标准,让利用户。
汕头市物价部门此次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重新制订,是自1996 年以来的第一次。新收费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定价”单一的价格管理方式,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规定停车场必须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严格执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向车主用户收取车位租赁费、固定车位费、证(卡)费、保证金等未经批准的费用。停车场经营者采用集成电路卡(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需收取押金的,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