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以作进一步的修改,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草案》在如何鼓励建设停车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停车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停车场是否有权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等敏感问题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草案》明文规定,广州市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配套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现有居住区未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增建配套停车场或者改造原有停车场。而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的,不予验收。
关于停车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长期以来纠纷不断。该《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违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停车场要实行明码实价,要在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