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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的停车收费政策

2002-08-29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今年10月1日起将有新变化,深圳市物价部门将从定价形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车型分类、免收费规定等5个方面对停车场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同现行标准相比,调整后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将有所降低,部分特种车辆作业期间可免费停车。

  停车场收费管理新政策依然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商业场所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和旅游景点等场所以及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和扣车场等,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

  同现行政策相比,定价形式发生明显变化的是,工业厂房配套停车场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现行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即停多少次车,就要交多少次费,新政策规定所有停车场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小时、天(24小时)和月(30天),停放时间连续计算,同一辆车在规定的计费单位内多次停放在同一停车场不得重复计费。其中最能让车主受惠的是新政策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过去以晚上12时为收费界限,超过12时便要多收费,即使车主晚上11时入场停车,第二天一早取车也要交两天的费用。新政策规定从车辆入场时开始计算,以24小时为一天,对过夜停车的车主来说,无疑节省了一笔开支。

  新政策总体上降低了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以2吨以下或20座以下的小车为例,现行规定停放在多层住宅需200元/月,高层住宅需400元/月,新政策划一规定为250元/月;如果临时停放在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目前为首2小时5元,第3小时起每小时加收2元,新政策则改为首3小时5元,超3小时为10元。

  目前,停车场一直将车辆分为:2吨或19座以下的小型车、2~5吨货车或20~40座客车的中型车和5吨以上的大型车。新政策改为:2吨或20座以下小车、2~10吨或20座以上的大车和10吨以上的超大型车。如此分类,最受惠的就是5~10吨原来被分为第三类的车辆被划分到第二类。如一部8吨的货车停放在住宅区的露天停车场,每次的交费就由目前的15元降到10元。

  新政策还规定:住宅区及机关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收费时间为不超过30分钟;商业场所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为15分钟。此外,医院和公用事业单位,如自来水、供电、煤气、邮政等特种车辆在作业期间停放,免收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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