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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室内停车位政策有新规
2003-1-14

  按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预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其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产权登记面积,由测绘单位根据买卖双方的销售(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测量。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服务的设备占用房屋的,应与接受该设备服务的其他房屋按比例分摊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未作约定的,开发企业提供的测量面积,应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不能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面积未经买卖双方确认,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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