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行停车收费新标准2000-12-07
为与国家计委9月1日颁布实施的《机动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接轨,重庆市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明码标价。
新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标准。主城六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地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场应在收费处公布经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收费者,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2吨以下(含2吨)或12座以下(含12座)机动车为小型车;2吨以上或12座以上机动车为大型车。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低于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收费计时单位,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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