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出台停车收费管理新规定2000-12-09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成都市将实行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新的管理规定要求,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即商场、餐饮、茶楼服务性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及专业停车楼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机动车停车场在执法中可以下浮不得突破。机场、车站、码头、景点、景区、住宅区、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新规定同时要求,各机动车临时占道收费停车场对停放不足15分钟包括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详细报道见《城市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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