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费管理办法9月实施2000-07-23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从9月1日起,将按照停车场所的不同,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三种定价形式。
新出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场所,如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地的机动车停放收费,不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价格标准应由政府统一控制;对不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场所,如宾馆、商场、写字楼等地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则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价格由市场自发调节;对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理,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场所的标准执行。
《办法》鼓励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条件下,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有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达1453万辆,私人汽车消费已经成为拉动国内有效需求的消费热点。
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停放收费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部分场所,尤其是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收费明显不合理。以北京为例,大部分宾馆、写字楼的停车场每小时收取5元停车费,今年5月1日以前首都机场的停车费是每小时10元,之后调整为每小时6元;所有交通肇事、违章的车辆一律按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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