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管家”管钱;“管家”管钱但不管项目建设。今后上海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将通过投资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来实现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
这一改革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确立投资主体地位,形成工程管理市场,进而最大可能的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同时也顺应了我国加入WTO后城市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长期以来,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由于委托建设单位管理,也即通常所说的代甲方制,在管理中一直存在着政府管理与投资主体、建设单位三者之间职责不清,尤其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倾向严重;政府所属的投资公司尚未确立业主意识,不真正行使当家理财和监督管理职能;建设单位之间缺乏竞争,只求建成,不计成本和效益,甚至“敞开口袋花钱”。这些问题使政府的投资效益无法实现最大化,业主的主体责任无法体现、工程建设水平难以进一步提高。为此,上海市建委决定,先在建委系统内,明确政府、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三者的责、权、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投资公司和工程公司。
投资公司系政府所属,是投资主体,实施项目投资与还贷、设施经营进行全过程管理,它的具体工作包括:
前期工作。根据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视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代建方式或总承包方式,并通过市场招标选择工程管理公司或工程总承包公司,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上报审查。
投资还贷。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融资方案,主要是以政府拨款作为资本金,通过资本市场筹措建设资金或选择投资合作伙伴对项目进行投资。同时,通过建立还贷机制,负责建设资金的偿还。
资产经营。对投资形成的存量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通过资产盘活等方法,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效益;同时,对现有资本进行运作,确保不断增值。
工程管理公司主要是根据政府或投资公司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有能力的公司还可承担政府项目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等。重要的是,工程管理公司与政府、投资公司的关系不再是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而是合同关系,双方受契约制约,遵守合同。这一方式类似国际通用的菲迪克(FIDIC)条款,即通过竞争去争取市场,通过服务来提升品牌。在这一政府职能的转换中,政府并不是完全地放权,仍承担着项目决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专业规划和项目技术储备工作;市场选择——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的政府投资公司;监管评估——对投资公司、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完成后其投资效益、运行体制机制乃至投资决定本身进行评判分析。
目前,上海市建委正在对三者间的职责进行界定,同时修订有关的法规、规章,力争在短期内正式启动这一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