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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灵活执行交通法例政策
2002-05-27

  自1993年,香港警方开始提出“灵活执行交通法例政策”这一概念,即指导一线执法警察在交通执法时应当如何确定先后缓急的次序,抓住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实践证明,这一执法策略取得了显著效果,自“灵活执行交通法例政策”执行以来,以平均人口计算的死亡及严重交通事故率减少12%,2001年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是香港过去42年以来的最低记录。

  对于需要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线执法警察必须优先处罚,以保障司机的自身安全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需要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危险驾驶,酒后驾驶,不小心驾驶(包括行车时太接近前方车辆),严重超速(比超速限制高出每小时15公里或以上),越过双白线,没有遵从交通灯号的指示,载货不稳,超额载重等等。除了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外,保养不善的汽车对道路安全也有直接或显著的不良影响。因此,在《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则》之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如非法改装车辆、损坏车辆、车胎光滑易滑等,均对道路安全构成明显威胁,必须予以优先处罚。

  为了保持道路交通的畅顺,所有一线执法警察均须遏止不为他人设想的驾驶行为,如在出口受阻时仍进入黄色方格路口、在高速公路上慢驶的车辆没有靠左线行驶、在不准停车区内非法停车(泊车)等。这类交通违法行为将按情况予以定额罚款告票、交通传票形式处理。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并不会直接产生影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以警告的方式处理。但对于公然漠视法律或者警务人员的,一律予以检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指司机,也包括行人、乘客和骑自行车人。对司机的处罚方式,同样也适用于行人、乘客和骑自行车的人。如果行人、乘客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安全并没有产生直接影响,警告会比检控更为合适。但对于骑自行车的人,鉴于2001年涉及自行车事故的年轻人人数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一线执法警察要考虑在纠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就算行为人不足16岁,也仍须采取发出传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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