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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本月开始实施新交通规则

2000-10-02

  从10月1日起,长沙市将实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若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行人一方有违章行为的,行人一方将负全部责任。

  新办法改变了以往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倾向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方利益,不论机动车方有无违章行为都要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行人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将负全部责任: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上,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而在机动车道上行走、逗留的;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的;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时,不注意避让车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和抢道的;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路段上,穿、翻越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的;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走;在车行道上候车的;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在机动车上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交通的。

  不过,该新办法没有取消“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尽管没有违章行为且不负事故责任,还是要负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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