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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市场化运作势在必行
2003-12-17

  有关人士提出,仅保证小区按规划标准配建车位业主共有,并不能完全解决居民“停车难”的实际问题。随着私家车加速进入普通市民家庭,经济发达城市即使按规划标准配建车位的小区,车位也远不能满足居民需求。因为车位数量有限,有的已经被当作了投资产品,每平方米数万元的售价甚至远远高过了住宅单价。

  目前,上海、深圳、汕头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就车位问题立法。在私家车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这些地区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允许规划外的车位出售,以投资鼓励开发商多建车位”的办法。《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中明言,虽然以前小区按规划配建标准的车位一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在不得不承认车位的市场化属性。停车位的市场化必然要求停车空间使用权的可出让性及停车位的可转让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停车位的市场化。深圳法规规定,开发商在配建标准之外建设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允许其公开销售转让。

  目前在车位问题上,出现了成本论、投资论、规划论、约定论、不溯及既往论五种论点,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明确的,在规划配建标准之内的车位产生的收益由全体业主享有也是确定的。但今后只有以“谁投资、谁收益”的方式鼓励开发商在配建标准之外多建车位,并鼓励允许车位转让以鼓励投资,才能真正解决市民停车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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