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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出台停车收费新办法
2003-2-11

  鉴于长期以来佛山市禅城区在停车收费方面存在种种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佛山市物价部门近日对禅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出台一系列新的规定,自2003年2月15日起实行。

  根据佛山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在禅城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收费,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为: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商场、游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为:居民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为: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设在禅城区内的露天停车场;禅城区内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停车路段以及停放因交通违章、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车辆的停车场。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区别不同的类型,以其成本投入为依据,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禅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以及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露天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居民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同一车辆24小时内在同一停车场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次计费,但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的凭证。对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已出售的停车位,可根据不同管理服务标准,由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不超过30元/辆月的幅度内协商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强调,所有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项目、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12358等内容。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按章纳税,票据必须填写停放起止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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