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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动车停放管理草案提请审议
2003-5-12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近日正式提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停车(草案)》规定,深圳市规划部门与深圳市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以使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同时,配建停车位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以保障停车场的建设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

  《停车(草案)》规定,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有几类场所必须独立配建专用停车场:政府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及酒店、商场等餐饮娱乐场所。

  《停车(草案)》规定,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坏,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规草案制定者介绍,若硬性规定经营单位承担保管责任,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确定收费,必然要增加收费,同时停车场经营单位也将会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参加保险的费用实际上也是由车主来承担。而绝大多数车主已交纳车辆保险费,会造成车主的双重负担。

  《停车(草案)》规定:若房屋销售时,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成本已分摊停车场所的,则房屋销售后,其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位的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若住宅区停车场所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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