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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实行建筑配建停车位新标准
2003-8-14

  8月1日起,合肥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且必须符合新的技术标准。据介绍,8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肥市配建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技术规定》,参照了其他省会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停车配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停车场分类进行了充分细化,由原来的6个类别调整为23个类别,停车位配置标准也较以前有很大提高。

  按照新标准,住宅由原来最低标准的二类居住区0.1辆/户提高到最低标准的多层住宅0.5辆/户,而标准最高的高级多层住宅区配置标准为1.6辆/户,行政办公建筑车位配置标准由原来的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调整为0.6个车位/百平方米,商场由原来的0.25~0.4个车位/百平方米调整为1.0个车位/百平方米。

  新技术规定还要求,居住区停车场建设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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