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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规划管理条例获通过
2003-9-1

  经过立法听证、反复征求意见,《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近日正式被深圳市三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规定,该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条例》是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的,《条例》尚需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规定,住宅区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对于住宅区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其停车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应当用于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开支。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机动车。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大型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

  条例规定,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经营性停车场的专业巡查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在目前停车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咪表停车对缓解停车难有一定帮助。但是今后,临时停车位不能由一个部门确定。条例规定,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告期不能少于30日。

  条例规定,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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