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停车网 中国停车业信息中心
Parking Industry in China
首页 会员 新闻 产品 名录 招标 期刊 法规 展览 分类 地区
  当前位置:新闻 - 停车政策 - 正文
哈尔滨出台室内车位产权办法
2003-11-20

  近日,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下发了《关于对室内机动车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车位均可办理产权证。

  据市房产住宅局产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由于哈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行为开始多样化,这也使房地产权属由过去较单一形式走向了多元化。目前,哈市室内机动车位较多,产权交易比较活跃。但由于其特殊性,只能以共有权形式进行权属登记,对其按独立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还属空白。如果其中一个共有人出售房屋附带车位,就要征求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这就使房屋二次上市交易时,会因为同一标的的共有权人众多,交易难以顺利进行。根据这种现状,为了满足交易双方日益迫切的确权登记要求,凡是2000年4月1日以后建成、经具备资质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测量面积的室内机动车位均可在出售所有权后办理产权。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均可预(销)售室内机动车位。预售前,应由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进行面积测量和界址点界定。开发项目竣工后,测量机构还要进现场实地勘测,重新测量面积,确定其实际位置。按规定,室内机动车位应以“个”为产权单位。在交易中心办理权属证书时,设计用途一栏应标注“仓库”,建筑面积一栏按实际建筑面积标注。附记栏必须标注实测使用面积。

  对于在一个机动车位中利用升降设备分别出售的立体车位,可按共有权登记发证。室内机动车位计价方式、权属面积、周围界定等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未经买卖双方确认,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版权所有©:山东三鼎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会员注册 -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