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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实施车位产权证制度
2004-9-13

  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族,使得商品房的车位炙手可热,在车位的问题上,开发商和业主经常发生矛盾,有车的业主愿意买车位的产权,但是开发商却只愿意出租,或出卖使用权。据调查,多数开发商会以每月不低于400元的价格出租车位,或者以7万元以上的价格出卖使用权。而目前法律对车位的所属权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土地国有化的性质,法律对不动产的权属界定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是分离的。

  一些小区向业主出卖的是车位的使用权,售价通常在7万元以上。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车位租赁合同,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如果居民购买了车位的使用权,那么在合同失效后,车位将重新归开发商所有,这就为业主更换物业公司埋下了隐患。由于是住宅内的车位,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早期的物业公司,开发商或其物业就会以此限制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

  律师表示,车位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物权立法方面的滞后。应该实施车位产权证制度,从立法上明确,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将与住宅开发配套、且不可分离的车位出售给购房人,除非购房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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