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库,那么,住宅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将有优先使用权。这是近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规定(草案)》同时明确,住宅小区内归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得对外转让;停车位有空闲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建设单位方可对外临时租赁。住宅小区内归业主个人所有的停车位,不得与房屋分离单独转让。
对外临时租赁所获的收益,《规定(草案)》明确,归共同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