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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停车收费立法调研会在绍兴举行
2004-11-30

  11月26日,《浙江省城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立法调研会在绍兴举行,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浙江省物价局和绍兴市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小区代表、停车场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该办法主要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要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公益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市民关注的小区停车问题,《办法》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住宅区道路停车要征得住宅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住宅区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区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得妨碍住宅区内道路的正常通行,并征得住宅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停车费收入扣除正常管理成本后归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还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公布服务内容、收费形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并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经营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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