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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通过审议
2004-12-22

  在今天召开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焦扬介绍了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最新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据介绍,新制定的《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在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规划与建设管理、完善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形成合理的停车价格机制、推进智能化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确立了由城市交通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协管的管理体制。对各管理部门职责作了分工,体现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管理思路,有利于形成本市停车场(库)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

  (二)解决“停车难”的矛盾,关键是必须强化停车场(库)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为此,《办法》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并要求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业规划相衔接,以保证规划得以实施。《办法》规定,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二是强化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管理,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对于没有达标的已建公共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当补建停车泊位。

  三是确立公共停车场(库)设置标准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审核建筑工程时应当将其列入审查范围。

  (三)对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新设定了四条管理原则:

  一是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从严控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交通部门组织编制。

  二是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的确定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是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是在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这些规定可以从源头上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合理控制,有利于实现路内、路外公共停车场(库)的协调发展。

  (四)形成合理的停车价格机制。

  《办法》对停车收费价格设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二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应当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停车收费标准,以改变“路内停车日增、路外泊位闲置”的怪圈现象。

  《办法》还明确实行公共停车系统信息联网制度,以全面、及时地反映停车泊位的利用信息,方便停车者停放车辆。

  交通是城市的命脉,而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停车设施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规模适宜和布局合理的停车设施,是交通畅达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交通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新的《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上海道路交通排堵保畅、维护交通正常安全运行、建设一流的城市交通系统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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