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京市房产局等五部门最新出台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今天出台,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终于有了权威结论。
新规定指出,相当于《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室内停车位为业主专用机动车停车位。这就意味着占配建总量85%的室内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室内停车位今后将允许对业主销售,并可获得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其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业主共用和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并在销售时对两类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和归属予以公示。房屋竣工交付时,两类停车位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新《规定》明确,业主专用停车位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不得向小区外的市民出售或出租。商品房未销售完之前,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屋可售一个专用停车位为限,不得多买多占,以防止出现炒卖车位的现象。商品房销售完毕之后,剩余车位可以向本小区业主敞开销售,不再受一套房屋一个车位的限制。购房人如要转让购买的停车位,应当向本小区的业主转让。商品房(含别墅)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大于每户1个车位并且车位与房屋配套销售的,开发商可不预留公共停车位。购房人转让房屋时,车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竣工的业主共用停车位交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业主未使用之前,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业主使用后,由物管企业收取停车位租金和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费。业主共用停车位的使用和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则上在扣除物管企业(或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代办费用后,剩余收益补贴物管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当然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售使用权的车位如未分摊入共用面积且符合规定的要求,开发商和业主可共同申请补办产权证。在试行规定发布前开发企业已获准销售的商品房附属房屋,其产权归属不再根据新规定再行调整。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廉租房等),其附属房屋中的经营用房和室内车库的处置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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