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出,中心城地区汽车的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
《规定》指出,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也就是说每三户人家必须有两个车位。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停车位;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