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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建项目停车场标准有新规
2004-2-17

  日前,南昌市出台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办公场所每100平方米建筑,机动车泊位不少于0.3至0.5个,非机动车泊位不少于3个;商业、金融、市场、服务业等场所每100平方米建筑,机动车泊位不少于0.25至0.4个,非机动车泊位不少于5个;文化娱乐场所每100平方米建筑,机动车泊位不少于0.5至0.6个,非机动车泊位不少于4个;居民建筑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其中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泊位每户不少于0.6至1个,非机动车泊位每户不少于1个;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泊位每户不少于0.3个,非机动车泊位每户不少于2个。

  此外,南昌市还对停车泊位的面积也进行了规范。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个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每个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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