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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小区停放管理办法详解
2004-2-20

  由于目前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矛盾集中,《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的研究制订受到了有车业主的热烈关注。

  即将出台的《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明确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机关、停车场产权所有者、停放管理单位的职责、车主的权利义务;加强对临时出入小区车辆的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重点解决停车位不够的问题,一是要求物业公司利用现有空地尽可能补建停车场,没有空地的,可利用小区道路画临时停车位来缓解压力,再就是大力推荐物业公司利用科技手段解决车位不足的问题,比如兴建绿地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等。

  针对车主的违规行为和损害广大业主的行为,新办法虽然没有行政处罚,但受害者可依此进行民事赔偿;而如果物业公司违反约定主管部门可进行处理,以保护车主与业主的利益。

  停车场管理单位提供长期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做到: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维护小区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向存车人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费用;2.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3.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机动车停放或行使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停车人赔偿损失。

  有关地下停车场收费过高的抱怨,有些业主表示,既然土地出让金是业主们共同分担的,地下停车场产权就不是开发商的,就算开发商说地下停车场产权是自己的,消费者是业主,他们也有定价的参与权。据专家分析,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主要看业主是否分摊了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分摊了则说明地下停车场归业主共有,没有分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

  而对于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定价,则按照物价局文件规定和去年9月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分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之后两个阶段,之前开发商定价并公示,而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和开发商共同协商定价,并到物价局备案。

  有关赔偿要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管理协议具体来定,新办法只做原则规定。针对小区停车有两种常见法律关系需要明确,一是地面停车场所有权归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负的是看管维护责任;二是地下停车场如果归开发商所有,则形成租赁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下物业公司和业主的责任不同,如果遭遇汽车在停车时受损或丢失,则都要根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管理协议所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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