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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停车收费实行新规
2004-1-7

  自去年12月31日起,扬州市区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新规。市区车辆停放管理者、经营者对车辆停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实行谁看管谁负责,损坏丢失赔偿的办法。擅自设立机动车、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的、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者可以拒交停车费。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指出,机关、学校等场所门前非机动车免费停放,大型购物中心、车站、医院的停车点原则上不得收费,因为特殊情况需要收费的,要向物价部门申请,批准以后才能收费。而对于一度呼声较高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问题,规定强调,各类机动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1小时之内不得收费,超过1小时的按车辆类型收费。小区的物管人员不得在机动车进入大门时收取临时停车费。

  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价部门提醒市民,在停放点停放车辆时,应该先交费,同时索要看管发票,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因管理、经营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看管车辆损坏或丢失的,应凭据给予赔偿。其赔偿纠纷,由公安部门协调处理,赔偿金额由停放者和经营者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由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如不服调解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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