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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上报待批
2004-4-19

  据了解,《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日前上报深圳市政府,待市政府审批后即可执行。该办法规定,未来深圳的小区停车位销售对象必须是小区业主,如销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便是违法。

  从去年起,深圳便开始酝酿规范停车位转让的有关办法,制订这套办法的初衷是明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保障停车位的合理使用,调动民间资本建设停车场库的积极性。目前,《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已经市法制局审定,并已按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有望于年内经审批后便可颁布施行。

  在这套办法中,小区的停车位分为时钟停车位、配建停车位、增设停车位三种,其中,时钟停车位是为了满足小区内车辆流动的需要留出的,其占小区所有车位的比例应为20%左右。留足了时钟停车位后,小区的其它车位均可出让、转让,并拿到产权证明。

  按照国外的立法经验,小区停车位在法律原理上是准公共物品,为小区全体业主拥有和使用,因此,销售对象也只能是小区业主,不能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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