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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住宅建筑架空层用途
2004-6-2

  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的管理,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作出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及琅岐经济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建筑的建设管理行为,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的不按本规定执行。

  新规定指出,住宅建筑架空层经规划许可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应在确保小区公共车位数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建设专用停车位,并按商品房性质进行销售。专用停车位以住宅折算楼面地价的80%并结合其建筑面积,核算成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有关土地的底价或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性质和居住小区建设标准,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出售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和居住小区公共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地面室外停车位不得出售。

  住宅建筑架空层用做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及停非机动车、摩托车,该部分不得确权、不得分割出售,归小区全体业主公共使用。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给小区业主的架空层机动车专用停车位,业主要求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且已办理了统一标志,可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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