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委自6月1日起下放和调整停车场、道路货运、汽车摩托车维修等部分运政审批和管理权限。
据介绍,汽车停车位小于30个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及内街临时停车场的开业和日常管理等由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汽车停车位30个及以上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和货车停车位30个及以上的货车停车场的开业和日常管理等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