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出台了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新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与从前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新《办法》明确了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的责任。目前,由于物业公司要管停车,必须要具备停车管理资质,所以许多小区内停车方面的管理是割裂的,保安由物业公司负责,而收费等细节问题则是由具有停车管理资质的相应单位负责,一旦出现问题,两个单位之间难免互相推卸责任,而业主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办法》还规定,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此外,新《办法》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管理也作了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