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已制订,近期将在政府网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年内将递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草案规定: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库);采用自动计费方式的,自动计费设施故障无法使用时,停车者可以拒付人工收费;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必须按照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关于停车价格,草案规定:停车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应当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和同一交通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实行差别收费;在符合总量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停车场(库)周边300米以外设置道路停车场。
据了解,截至2003年底,上海已拥有机动车辆150万辆,其中汽车80万辆,摩托车70万辆。现有停车总泊位约49万个,其中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2.3万个,道路停车泊位约4300个。公共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摩托车按0.5辆汽车计算)之比为10.7%;基本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为60%左右。比照国外大城市经验,公共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要达到15%-20%,基本停车泊位要达到一车一位,方能缓解城市“停车难”。
上海的机动车每年如以7万辆速度增加,到2010年,机动车拥有量将达到200万辆,公共停车泊位按15%比例计算,需增加12万个;如果按一车一位的基本泊位计算差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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