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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加强住宅区安防设施建设
2004-1-15

  2004年1月1日起,温州市要求新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在进出口处设置治安室安装报警电话,雇请保安人员专职看护,有条件的应实行全封闭管理。

  根据温州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民住宅治安防
范设施建设的通知》,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邀请公安或综治部门参加,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据了解,居民住宅小区传统的“人防”和简单的“物防”措施,已无法适应当前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需要。居民自家安装的防护门、防护窗,不仅与城市规划不相协调,有的甚至成为不法分子攀爬的工具,更有可能成为居民紧急事件如火灾时逃生的障碍,在这一背景下,有关部门出台了这一通知。

  通知要求的居民住宅治安防范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门、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城市居民住宅治安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新建住宅的主要通道、出入口、视线死角等处应安装电视监控系统,住宅小区应设置周界警报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根据住宅内的住房人口的数量,应设有足够面积的自行车库和机动车车库,自行车库与机动车库应附设管理用房,实行专人管理,以防自行车和机动车被盗现象的发生,自行车库与机动车库设置直通住宅楼单元的楼、电梯,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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