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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等房屋附属设施须缴纳契税
2004-8-11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财税[2004]126号”文。文件明确规定,涉及到购买并承受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我国居民需要缴纳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房屋附属设施,就不征收契税。

  今后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纳税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并缴纳契税。如果纳税人购买并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是单独计价的,需要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契税;如果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是统一计价的,就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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