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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治理超收停车费行为
2004-1-16

  从14日开始,台湾民众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第2个小时之后,逾时未满30分钟,管理单位不得收取1小时的停车费,违者将处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锾,民众可当场拒缴超收费用或是向当地消保官检举反应。

  按照停车场法规定,民众停车1个小时后,之后停车时间如果没有超过30分钟,停车费应以半小时计算,但是目前很多停车场只要超过5分钟,就会收1小时的钱,违反规定,依法可处罚业者,甚至可以停止部分或全部营业,撤销停车场登记执照。

  根据消保会去年抽检台湾省112家公共停车场,发现76%的停车场管理不合格,其中确实以超收停车费情况最严重。为此交通部门表示,民众可以当场拒缴超时停车费,或是向当地消保官检举反应。而所谓的公民营停车场,指的是像停车塔或地下停车场这种不是路边规划的路外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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